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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25
为做好2016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前的衔接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的项目信息、适用范围、办理依据、办事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国家林业局
2016年7月25日